2024年度吐鲁番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鄯善县某燃气有限公司充装站对超过8年未做安全评估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气体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群众举报,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昌区某肥料加工厂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肥展开调查。经查,该厂累计生产销售侵权化肥29.1吨,货值金额20余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3月19日,新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展示厅陈列有四款口服液。一款生产于2023年3月27日,标签未清晰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另三款口服液标签含虚假功效宣传,2022年前停止生产,对此三款不再处罚。该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及违法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王某非法销售假冒知名品牌香烟,涉案金额达数十万元。吐鲁番市食药环公安机关侦办后,2024年4月经法院审理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高昌区某村民种植销售的小白菜经检测农药残留超过国家标准,判定结果为不合格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吐鲁番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吐鲁番市某医药有限公司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被责令改正,11月执法检查时,仍违反规定销售普瑞巴林胶囊49盒,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9日,根据群众向12345反映,吐鲁番某有限公司使用失去应有准确度的加液机的行为查证属实,违反《新疆尔自治区计量监管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依据《新疆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鄯善县某电动车专卖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瓶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电瓶车,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托克逊县某美容美体中心自行配制两种纯液混合后装到空瓶中供消费者使用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托克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自行配制化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消费者伍先生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两套未保价茶具,收件时外包装完好但内件破损。协商无果后,伍先生通过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系统维权,吐鲁番市邮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责令快递公司赔偿500元,花了钱的人结果表示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