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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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交城县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公告

来源:星空集团    发布时间:2025-06-26 09:25:59

  城镇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设施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5.0m 范围内的区域。

  (2)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 调压室°内的,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室0.5m范围内的区域;

  (3)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的,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1.0m范围内的区域。

  (2)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的,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室1.5m范围内的区域,

  (3)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应为调压装置外缘3.0m范围内的区域。

  (2)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的,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室3.0m范围内的区域,

  (3)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的,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5.0m范围内的区域。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0.5-5.0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1.5-15.0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5.0-50.0m范围内的区域。

  (2)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调压室0.5-5m范围内的区域;

  (3)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的,最小控制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1.0-6.0m范围内的区域。

  (2)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调压室1.5-10.0m范围内的区域;

  (3)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的,最小控制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3.0-15.0m范围内区域。

  (2)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调压室3.0-30.0m范围内的区域;

  (3)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的,最小控制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5.0-50.0m范围内区域。

  (四)国家、省有关法律和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相关行为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四、在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一)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4、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对应的安全保护的方法,从事敷 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会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筑设计企业未会同实施工程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未采取对应的安全保护的方法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筑设计企业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理应当及时提供有关的资料。若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一同探查、确定燃气设施 准确位置。燃气设施具置以现场勘查为准。

  (二)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实施工程作业的,相关的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 进、挖掘、钻探等可能会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或在埋地低压、中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 侧5米范围内;埋地次高压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为管壁外缘两侧10米范围内;埋地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0米范围内等区域从事打桩、建设建(构)筑物、深基坑开挖等易造成地 面明显沉降或明显震动行为的,实施工程单位和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开工前告知燃气设施所有者、燃气经营企业,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建设单位理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制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范围、工期、涉及燃气设施的具体施工时间等事项事先通知燃气经营企业,

  在施工作业前,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燃气经营企业应指派技术人员提供指导,加强巡查,制止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三)建设工程施工损坏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燃气设施所有者、燃气经营企业,并按照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应急保护的方法,避免扩大损失。

  (四)如果燃气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受损或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实施工程单位应立即向公安、消防、应急、住建等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燃气事故的扩大;严禁瞒报或隐瞒、覆盖损坏的燃气设施。

  (五)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 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在燃气设施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 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作。

  (六)燃气经营企业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改动 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 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很大可能会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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