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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星空集团    发布时间:2026-01-03 00:39:16

  今年以来,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聚焦民生关切,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夏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鞋业店销售侵犯耐克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案

  2025年4月18日,夏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鞋业店正在销售外观标注“√”图案的运动鞋,且负责人李某某现场没办法提供相应的采购记录及供货商资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耐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夏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运动鞋10双;2.罚款10000元。

  2025年8月,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对王某通过为他人直播间挂榜、增加虚假人气、虚构关注度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自2024年1月至案发之日,王某在虞城县城郊乡葱张庄村租用一间民房铺设机房,在网上购买手机200部,并在拼多多上购买物联卡100多张用来注册抖音账号,在特定微信群中接单,通过机房使用软件控制200部手机,为他人抖音直播间挂榜、增加虚假人气,非法获利25158.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王某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柘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从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购买的“众浩地坪”金刚砂材料颜色异常。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9月起共生产被投诉产品150吨,已销售148吨,库存2吨,货值5.7万元。当事人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了虚构的“河南众浩地坪材料有限公司”名称,标注的厂址为当事人的住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构成伪造厂名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属初次违法、积极努力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柘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从轻处罚决定:没收伪造厂名的产品2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000元;罚款16530元。

  2025年4月27日,根据群众举报,梁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涉嫌存在商业诋毁行为做出详细的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发布外观、定价与某知名品牌相似的“红色护肤套盒”视频,无依据宣称该类产品成本低、品质差,并在视频中宣传销售自己的同种类型的产品,引发消费者将“问题产品”与某知名品牌关联,主观上存在误导消费者、贬低同种类型的产品牟利的故意,构成商业诋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及《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梁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罚款20 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五: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内衣厂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混淆行为案

  2025年4月16日,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内衣厂涉嫌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经进一步调查,该厂在没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加工销售带NBA“LAKERS”“BULLS”图形的儿童服装2515套,货值24898.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5年7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涉案产品2515套、烫花300个,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及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11月19日,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永城市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当事人)通过经营场所大门上方的电子显示屏,以游走字幕形式发布广告,内容为“本医院开展新技术,不打针、不吃药治疗各种结节病:甲状腺结节、肺结节、乳腺结节、子宫囊肿、子宫肌瘤,治疗1—3个疗程,结节既有显著效果。”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及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主动消除影响等情况,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减轻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对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9000元;2.对发布虚假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21000元。

  2025年6月2日,根据睢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某某涉嫌为制售掺杂掺假液化气提供便利条件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王某某帮助两家液化气站购买二甲醚掺入液化气中进行销售,从中获利16000元。

  当事人明知两家液化气站购买二甲醚的用途,仍然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之规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通则》第十条第(二)项、第四项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6000元;处以违法来得到的50%的罚款8000元。

  案例八: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王某扣板加工厂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址生产扣板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叁仟元整(3000元);2.罚款柒仟元整(7000元)。

  案例九:宁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零售店网络销售以假充线月,根据公安机关移交线索,宁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零售店涉嫌销售以假充真牛肉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检验,当事人在拼多多店铺销售的“牛肉干”成分与牛肉不符,销售金额9000余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5年1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宁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359.86元、罚款696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根据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示范区分局对刘某某涉嫌经营添加非法物质的食品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购进含有的减肥胶囊并进行分装销售,违法经营金额2100元,获利1185元。当事人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商丘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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