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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最新通知

来源:星空集团    发布时间:2024-11-16 17:08:07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我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加快推进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及时消除用户端安全风险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依照国家和省、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西宁市安全生产委员关于印发〈西宁市城镇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以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规范》《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青海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西宁市燃气管理办法》《西宁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排查整改燃气橡胶软管安全风险隐患的通知》等法规、规范和文件的具体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完善并严格落实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按规定入户安检,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要书面告知用户进行整改;燃气用户不得在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的入户安检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户应配合燃气经营企业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对于燃气经营企业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属违法行为。

  燃气用户应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烧器具、气瓶和具有熄火保护功能的燃气灶具,按时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数的限制届满的燃烧器具、燃气连接管等;燃气用户应对室内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做日常检查,使用燃气泄漏保护设施,不得擅自改动燃气设施,不得在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住宿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

  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应与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建立气瓶注册代码登记制度并留存购气凭证;气瓶的储存场所、位置、数量、条件和管道连接、安全保护装置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单位燃气用户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燃气安全管理,并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对本单位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做定期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高效负责的入户安检队伍,安检人员数量应满足《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入户安检人员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燃气经营企业的业务培训,通过理论和实操考核,持证上岗。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对非居民燃气用户的室内燃气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免费安全检查,对居民燃气用户的室内燃气设施每两年进行一次免费安全检查;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对用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并做好日常随瓶安检工作,做到“送气上门一次、入户安检一次、宣传教育一次”;针对居民用户中的独居、孤寡老人等特殊群体应建立用户档案台账并加大入户安检服务频次。

  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燃气用户数量、分布情况、安检周期及通气时间等,落实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切实合理的安检计划方案并进行实施。

  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入户安检前应以通知、通告等形式告知燃气用户;到访不遇时,需留下到访不遇卡,并注明企业联系方式;用户拒绝检查时,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张贴拒检单,拍照留档。

  安检人员应将安全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发现燃气用户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时,应向用户详尽解释原因及可能出现的后果,并现场进行整改或建议用户即时维修、更换、整改,对现场即时解决不了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向用户下达安全风险隐患整改通知并签字确认,安检人员在限定时间进行现场复查至问题解决为止。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对新申请的燃气用户,应严格核实用气场所的安全用气条件,签订规范的供用气合同,对不符合燃气安全使用条件的,应要求用户进行整改,不配合整改或无法整改的,不予供气。

  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燃气用户专有部分以外的分户计量装置出口前(含燃气计量装置)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装、维护和更新改造;燃气用户负责分户计量装置出口后的连接管、燃气燃烧器具等燃气设施的维护和更新。

  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检查时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属燃气用户整改主体责任的,燃气用户应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属燃气经营企业整改主体责任的,燃气用户应配合整改。燃气经营企业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视安全风险隐患风险程度和整改难度确定整改期限并督促用户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如下:1.可以现场整改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场纠正,一般安全风险隐患原则上整改期限不超过7日。2.确因施工难度较大或大宗采购等耗时较长的安全风险隐患原则上整改期限不超过30日。

  燃气用户无法自行解决的安全风险隐患,能请求燃气经营公司可以提供技术上的支持或协助整改,整改完成后,用户应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复检,确认安全风险隐患已消除;燃气用户拒绝整改、指定期限内未整改完成或不配合整改,会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应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如停气等并向燃气 主管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燃气安全宣传工作,利用多种宣传渠道、手段积极开展燃气安全进社区活动,让用户掌握更多的安全用气知识;燃气经营企业应制作燃气安全使用宣传资料,在入户安检的过程中同步向用户进行发放,解答用户关于安全知识和办理业务的咨询,及时引导用户正确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燃气器具,提高用户燃气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减少和遏制事故发生。

  国家和省、市印发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文件等有调整的,相关联的内容以新规定为准。

  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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