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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工程安装多收管道超长费42万超政府定价多收气费12万!重庆一燃气公司被罚

来源:星空集团    发布时间:2024-11-18 22:05:15

  日前,重庆市监局对当地一燃气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该燃气公司因存在下列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罚款21万余元。

  一方面,当事人在燃气工程安装过程中存在违规收费情况。根据当地规定,在主材满足G2.5普通燃气表、引入管和入户内立管为镀锌钢管、燃气专用软管等要求,且户外安装表表后安装管线米、户内装表表后安装管线米的,燃气企业方可以对用户收取管道超长费,而当事人在收取管道超长费时,并未执行上述规定,超出用户真实的情况收取上述费用。

  另一方面,当事人在2020年1月1日-2022年5月15日期间,高出当期政府制定的商业用户天然气价格多收气费122190.44元,被认定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燃气工程安装过程中涉及多种收费名目,有关部门对于各类名目的收费规定较为分散,为避免被认定为收取不合理费用或重复收费而受到处罚,燃气企业应当关注政府部门出台的各类价格文件,自纠自查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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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于2022年4月14日接收案源线索后依法对当事人天然气价格执行情况及天然气安装收费情况做检查,发现当事人多收商业用户气费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居民用户燃气工程安装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为查清案情,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2年5月26立案。

  经查:渝价规〔2018〕5号《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规定:定价项目为“重要专业服务”中的“主城区乡镇公共管网及主城区外公共管网居民供水、供气安装服务价格”属于政府定价项目,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定价;渝发改规范〔2021〕15号《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规定:定价项目为“供水、供气安装服务”中的“中心城区乡镇供水、供气公共管网及中心城区外供水、供气公共管网居民安装服务价格”属于政府定价项目,并由市价格管理部门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定价。

  开州发改价(2020)11号《关于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乡镇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主材满足G2.5普通燃气表、引入管和入户内立管为镀锌钢管、燃气专用软管等要求,收费标准不超过3500元/户。若户外安装表表后安装管线米、户内装表表后安装管线米的,可加收超出部分管线安装材料费和工时费。若用户自愿选择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安装的,加收材料及安装工时费差价,其中选择安装G2.5智能燃气表的,收费加收200元/户。执行范围及时间:白鹤、赵家街道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和集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区执行乡镇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2020年1月1日之后预收燃气工程安装费的用户,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做结算。

  当事人于2015年11月30日注册成立,并于2016年4月25日取得白桥镇、白鹤街道老东华片区及废车市场至超限站沿线的天然气安装供气工程建设项目资格。当事人发展天然气用户,要求用户按公司规定的安装流程办理,其零星用户办理流程:申请→现场规划→出具设计资料→价格预算→财务缴款→签订天然气供气合同→实施安装→验收结算→开通天然气,集中用户的办理流程:申请→现场规划→出具设计资料→价格预算→财务缴款→实施安装→验收结算→签订天然气供气合同→开通天然气,上一流程未进行完毕不能进入下一流程。当事人在实施燃气工程安装和销售天然气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2020年1月1日-2022年5月15日期间,当事人发展乡镇居民燃气用户396户,除按3500元/户的标准收取开户费1386000元外,还收取了1060元/户的管道超长费计419760元。当事人当期实施乡镇居民燃气工程安装实际材料使用情况如下:(1)使用G2.5普通燃气表和普通管材,管材未超长;(2)使用G2.5普通燃气表和普通管材,管材超长;(3)使用G2.5普通燃气表和新材料,材料未超长;(4)使用G2.5普通燃气表和新材料,材料超长;(6)使用G2.5智能燃气表和普通管材,管材未超长;(7)使用G2.5智能燃气表和普通管材,管材超长;(7)使用G2.5智能燃气表和新材料,材料未超长;(8)使用G2.5智能燃气表和新材料,材料超长。无论上述何种情况,当事人另行收取的管道超长费均超出每户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安装材料使用情况的具体户数及每户的材料造价清单,加之部分用户无法联系查找,部分用户铺设的管材无法实地查看测量等原因,无法逐户查证核实其管线超长米数及新材料的具体使用情况,导致当事人当期乡镇居民燃气工程安装多收价款无法计算,违法来得到的无法确定。

  2020年1月1日-2022年5月15日期间,当事人以2.86元/m3-3.66元/m3不等的价格向商业用户销售天然气746265.33m3,收取气费2176701.28元,高出当期政府制定的商业用户天然气价格多收气费343989.34元。

  2023年4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渝开市监责退告〔2023〕ZD1-03号《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对多收气费中“开州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1981.11元”和“重庆盛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221798.9元”提出异议。经本局复核,最终认定当事人当期多收商业用户气费价款122190.44元。

  2023年4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渝开市监责退﹝2023﹞ZD1-03号《责令退款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将多收价款115164.97元退还给了商业用户,多收价款7025.47元无法清退。

  第二组:本局提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有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委托授权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被询问人身份情况;

  第三组:本局提取的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价规[2018]5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15号)文件,证明燃气销售价格和燃气工程安装价格属政府定价项目、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定价的事实;

  第四组:本局提取的区发改委《关于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州发改价[2020]11号)文件,证明开州区燃气工程安装收费定义、内涵、标准、执行范围及时间的事实;

  第五组:本局提取的区发改委《关于调整我区天然气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州发改价[2019]9号)、《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开州发改价[2020]5号)、《关于延长非居民用气价格实惠政策的通知》(开州发改价[2020]8号)、《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开州发改价[2020]14号)、《关于调整非居民用气和车用CNG销售价格的通知》(开州发改价[2021]6号)、《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开州发改价[2021]22号)、《关于调整非采暖季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开州发改价[2022]5号)等文件,本局提取的当事人与重庆市开州区燃气有限公司签订的《天然气购销合同(协议)书》等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天然气由重庆市开州区燃气有限公司转供,国家规定的商业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为2.241元/m3-2.826元/m3的事实;

  第六组: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本局提取的商业用户开户资料、用气申请表、用气协议、天然气安装协议、供用气合同、商业用户名单、气费收款收据、气费明细表、计账凭证、会计账册复印件、燃气费用收取情况说明、照片打印件,本局提取的区发改委《关于调整我区天然气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州发改价[2019]9号)、《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 复工复产的通知》(开州发改价[2020]5号)、《关于延长非居民用气价格实惠政策的通知》(开州发改价[2020]8号)、《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开州发改价[2020]14号)、《关于调整非居民用气和车用CNG销售价格的通知》(开州发改价[2021]6号)、《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开州发改价[2021]22号)、《关于调整非采暖季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开州发改价[2022]5号)等文件,本局提取的当事人与重庆市开州区燃气有限公司签订的《天然气购销合同(协议)书》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多收商业用户气费122190.44元,违法来得到的122190.44元的事实。

  第七组: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本局提取的乡镇居民用户开户资料、用气申请表、用气协议、天然气安装协议、开户费、管道超长费收款收据、计账凭证、会计账册复印件、照片打印件,本局提取的区发改委《关于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州发改价[2020]11号)文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多收乡镇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无法计算,违法来得到的无法确认的事实;

  2023年7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开州市监听告【2023】129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要求举行听证,但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免予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具有独占地位的供气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标准,特别是在疫情期间应当担当作为,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严格执行开州区发改委关于企业复工复产的要求。本案中,当事人多收商业用户气费,损害了商业用户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 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规定所指的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多收乡镇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损害了乡镇居民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不依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规定所指的不依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轻微,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主动整改,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应依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编码《F00100102》规定的裁量基准从轻处罚,对当事人陈述申辨中提出的免予处罚请求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多收商业用户气费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不依规定提 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来得到的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来得到的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多收乡镇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综上,没收当事人未退还多收价款7025.47元,罚款共计212190.4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凭证,凭此缴款凭证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指定网点银行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能采用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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